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渭南车间净化|山东康德莱净化|制药车间净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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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根据产品不同的卫生要求,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管道、储罐和容器应定期清洗、消毒或灭菌。

第二十六条 生产和检验的设备应由专人管理,并定期维修、保养、校验,记录备查。

第二十七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、仪表、量具、衡器等,其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要求,应有合格标志,计量器具根据国家规定定期检定。不合格的设备应移出生产区,未移出前应有明显标志。


(3)在可能条件下适当降低通风设备的转速。通风设备的旋转噪声与叶轮圆周速度10次方成比例,涡流噪声与叶轮圆周速度6次方(或5次方)成比例。故降低转速可降低噪声。



第三十条 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、抗真菌药物、激素等物料。

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:

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的生产用水应为无菌的纯化水;

灭菌剂、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(抑)菌制剂的生产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要求;

其他消毒剂、卫生用品的生产用水应符合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5749)的要求。